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指出,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作為主要負責監督宏福苑工程施工情況的兩個部門,在確保該等工程安全方面未能妥善履行監督職責。在兩者之間,由於獨立審查組的缺失涉及政策及運作兩個層面,因此應負上較大責任。
委員會認為獨立審查組的執法態度鬆懈,概括而言,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的缺失,是多項不足之處所致,包括缺乏危機意識、規管疏漏、系統性盲點及執行不力。
報告又提到,消防處在一些範疇未能妥善履行其監管責任,包括未能妥善評估與宏福苑工程相關的火警風險及危險・並消除該等風險及危險:以及未能監督宏福苑8幢樓宇消防裝置的關閉情況和確保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妥善履行職責。委員會認為,宏福苑個案反映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潛在火警風險危機意識的缺乏。
勞工處方面,委員會認為勞工處對火災及因而造成大量傷亡的責任較輕。委員會接納勞工處主要負責樓宇維修地盤內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事宜,未必具備專業知識,以處理涉及不同建築物料及建築工序的技術問題。然而委員會提出質疑,勞工處認為某些源自使用臨時建築物料而會危及工人的風險,不屬其管轄範圍的立場是否正確。委員會亦認為勞工處處理涉及重大安全關注,例如有關工地吸煙,以及棚網和發泡膠板阻燃性的投訴方式未如理想。
就監管火警風險方面,委員會沒有對警務處、民政總署及市建局作出任何不利認定。
編輯:譚佩貞
